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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你如何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

近几年,因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和私有财产(主要是房产)增加等原因,立遗嘱的老人越来越多。遗嘱是处理遗产的主要方式,及时订立完善、合法的遗嘱可以很好地保护老人们的财产处分权,避免产生遗产纠纷,有利于家庭的安定。但在生活中,不少老人由于缺乏遗嘱法律常识,对遗嘱有些误解,导致所立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,给子女留下了后患,产生了不利于家庭和睦的后果。

一、改变遗嘱观念

遗嘱不是遗言。许多老人误以为遗嘱是遗言,以为立遗嘱就是自己“差不多了”,要向儿女交代后事了,普遍有较早立遗嘱是不吉利的想法;子女们认为父(母)没有必要交代令人难过的事。其实大可不必这样,这些想法是一种误解。遗嘱是《继承法》规定的一种法律行为,内容以处理遗产为主,不是所谓的临终遗言。遗嘱既可以在身体健康时立,也可以在临终时立。国外的年轻人、中年人立遗嘱的现象很普遍。近几年,国内年轻人、中年人立遗嘱的现象也渐渐多起来。因此,老人及其子女要改变观念,以平常心态对待立遗嘱。

二、树立权利意识

老人要树立自己的财产所有权意识,坚持自愿订立遗嘱,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自由决定遗嘱内容,确立遗产继承人。根据《民法》和《继承法》的规定,老人有自己的财产或遗产的处分权,订立遗嘱是实施权利的一种法律行为,这种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。生活中,有的子女主动要求老人立遗嘱甚至强迫老人立遗嘱,有的子女还干涉老人遗嘱的内容,甚至为遗嘱的事情闹起家庭纠纷,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,是对老人财产权的侵犯。

三、及时立遗嘱

立遗嘱是一种法律行为,要求具备几个条件,如出于自愿、遗嘱内容合法清楚、立遗嘱人思维清楚等等。有的老人在身体十分虚弱时、临终时、患有重病时才想起立遗嘱,这个时候会发生意识不清、思维混乱等情况,有时连书写或签名的力气都没有了。这种情况下,一般不能立遗嘱,立了也可能无效。在现实生活中因怀疑临终所立遗嘱效力而产生家庭纠纷的案例较多。因此,老人应在身体健康、思维清楚时及时立遗嘱,避免子女在自己身后产生纠纷。

四、注意选择方式

遗嘱有不同方式,一般有公证遗嘱、自书遗嘱、代书遗嘱、口头遗嘱、录音遗嘱等。各种方式有不同的要求,《继承法》有大概的规定。但具体的要求,非法律专业的人士难以完全把握。

五、内容合法完善

遗嘱的内容要符合《继承法》的规定,内容要完善,措词要简练准确,书写或打印要清晰。遗嘱内容要避免以下几种错误:处分其他人的财产,例如处分和妻子共有的财产中属于妻子的财产份额;剥夺继承人中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(如未成年人、残疾子女等)的继承权;涉及财产之外的事。内容要完善,立遗嘱人和继承人的身份状况、处分的财产情况(如房产坐落门牌、面积等)、订立日期等均要具备。措词不能含糊,避免出现诸如‘,XX房产留给儿子XX住”等含糊的语言。书写或打印要清楚,不得涂改。

六、注意保密

老人订立遗嘱后,遗嘱内容要注意保密,遗嘱书也要妥善保存,防止丢失或被别人篡改。生活中常有这样的事,有的子女在获知老人立遗嘱或遗嘱内容后,由于自己不是遗嘱中的继承人或继承份额较少,找老人或其他兄弟姐妹闹事,使老人被迫多次修改遗嘱,使老人身心受到很大伤害。因此,老人有必要作好遗嘱保密工作,在适当的时候把遗嘱书交给继承人。

七、生前可以撤销或修改遗嘱

遗嘱是一种单方的自愿的法律行为,老人在立遗嘱后.完全可以撤销或修改前一个遗嘱,可以再立一个新遗嘱。公证遗嘱也可以撤销或修改,但必须到公证处去撤销或修改。同时存在多个公证遗嘱的,以最后一个为准。

八、及时办理遗产过户手续

老人立遗嘱后,应在适当时机将遗嘱书交给遗嘱中的继承人或受赠人,并嘱咐其及时办理遗产过户手续。遗产中的房产、存款、车辆、股票等都需要办理过户手续。受遗赠的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,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,到期没有表示的,视为放弃。继承人拿到遗产后不能当作万事大吉,还要根据法律、法规的具体规定,及时办理财产过户手续,以免继承受到影响。

遗 嘱

立遗嘱人:某某某,男或女,公民身份证号码 ,现住址: 。

我,某某某,现在头脑清楚、思维清晰,能够正常理解并清楚表达我本人的意愿。为订立遗嘱,我声明如下事实:

婚姻状况【配偶姓名,结婚时间,如有已去世的须注明死亡时间】。子女【和谁育有谁,子女姓名,如有已去世的须注明】。父母【父母姓名,是否过世和过世时间】。

我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本人意愿,订立遗嘱内容如下:

一、目前,我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:

写明财产情况。【房产:写明坐落,写明购买时间,在谁名下,是否和配偶共同财产】

不是共同财产的,后面写:“我认为这是我的个人财产”【共同财产的,后面“其中属于我个人的份额及我可能继承的份额。”】

最后写:“除前面所列财产之外的属于我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(包括共同财产中属于我个人的份额及我可能继承的份额。)”

二、在我去世后,我的全部遗产由 继承。

如果是分给两人以上的,就写:“在我去世后,我的全部遗产由 和 继承。继承份额为: 继承几分之几; 继承几分之几。”

三、如果前述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我去世,或者他放弃、丧失继承权,则本应由其继承的这部分财产我指定由 继承。

四、上述人员继承的财产属于我个人财产,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
五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具体的遗产分割事宜,希望你们敦睦共处、厚德传家,不要辜负我的期望。

本遗嘱是目前我认可的唯一有效的遗嘱。对本遗嘱订立之前的我的其他遗嘱,我均予以撤销(有公证遗嘱的,要用公证方式撤销)。本遗嘱共 页,内容均为我的真实意思表示。

立遗嘱人(本人签名):

日 期(本人手写):

立遗嘱人本人指印(右手X指):

1、未签名的遗嘱无效。老张去世前请一个朋友代书了一份遗嘱,他平时都使用自己的人名章,于是在遗嘱上也盖了自己的人名章,但未签名。该遗嘱被法院以遗嘱人未签名、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,认定无效。

2、精神不正常的人所立遗嘱无效。李老太太患有精神分裂症,生前自书了一份遗嘱,并签名和写明了年月日。但法院认为,李老太太因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具有遗嘱能力,其自书的遗嘱无效。这种情况下,应当由李老太太的监护人代其立遗嘱。

3、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无效。胡某有两个女儿,大女儿在外地工作且已成家,小女儿尚未成家,一直伴随在胡某身边,胡某对这个小女儿是特别痛爱。临死前立下遗嘱:自己的一套200平米的大房子和20万元存款归小女儿,一套70平米的小房子归大女儿,妻子李某由小女儿赡养。胡某死后,小女儿拿着父亲的遗嘱向母亲要20万元存款,并要求将房产证过户到自己名下。母亲不同意,起诉至法院,结果胜诉。

4、违反特留份规定的遗嘱无效。何某是高级白领,比较富有但没有生育能力,与妻子付某一起与医院签订人工授精协议并实施了人工授精手术,付某怀孕且顺利产下一女婴。此事被何某父母知道后,说了很多"野种"之类的话,影响了何某对妻子付某与女儿的感情,便立一遗嘱,明确死后自己的个人财产全部归父母所有。谁知真的出了车祸。何某父母依据儿子留下的遗嘱主张继承何某名下的两套商品房、两辆小汽车、100万元存款的一半。付某不同意闹上法庭,结果法院判决何某留下的遗嘱无效。

5、形式要件不合法的遗嘱无效。赵老太有三个儿子,都不孝顺,在丈夫去世后生活上得不到照顾,精神上更是寂寞。倒是邻居家的女儿,对她非常关心,经常来替她做一些家务,还陪她聊天,老人觉得邻居的女儿比自己的儿子还亲,便亲手写了一份遗嘱将自己的100平米旧房子送给了邻居的女儿。三个儿子不服,官司打到法院,结果是邻居的女儿败诉。

【专家提醒】那么解决遗嘱效力的问题或者是遗嘱内容的问题其实是很简单的,在国外几乎所有的遗产都是通过律师来做的,有了律师的介入,就得到了很好的解决。首先,律师做为非利害关系人介入,比较容易为继承人所接受;其次,律师的专业性也解决了遗嘱的法律效力问题,基本上避免了继承人之间的纠纷。我们提供专家律师在线咨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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